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经中共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研究,报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决定面向社会和高等院校公开招聘8名高学历、高素质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下列人员不具备报名资格
1、曾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
2、正在接受违法违纪审查、审计尚未终结的;
3、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4、现役军人;
5、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5年内不得录用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7、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人员的。
(三)学历、年龄要求
1、国民教育统招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2、硕士研究生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1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四)岗位及专业要求
1、市发展和改革干部培训中心拟招聘专业人才3名:本科或研究生专业为经济学类2名,本科或研究生专业为财政税收类、金融类1名。
2、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办公室)拟招聘专业人才5名:本科或研究生专业为建筑建设类2名,本科或研究生专业为环境科学类3名。
二、招聘程序
人才招聘工作按照报名、资格审查、专业测试、政审、体检、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6年5月25日至2016年6月15日。
2、报名方式:网络报名与现场报名相结合。报名者可以通过扫描有关材料并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邮箱:fgw@ganzhou.gov.cn)网络报名,或直接到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赣州市市政中心1号楼1418室)现场报名。联系电话0797—8391240、8391270。
3、报名要求: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
(1)《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招聘专业人才报名登记表》(一式二份);
(2)身份证、毕业证和学位证(含大学本科学历)、就业报到证(往届生)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两寸同底彩色免冠照片4张;
(4)有专业技术职称的须提供职称资格证书、相关业绩材料以及其他佐证水平与能力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介绍信,应届毕业研究生须提供所在学校签章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如采取电子邮件形式报名的,在专业测试时本人应携带相关材料的原件进行核验,逾期未提供相关材料原件核验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二)资格审查
由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后报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经资格审查后,若符合条件的报考人数等于或低于招聘计划数时,报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相应减少招聘名额。资格审查通过的考生根据电话通知时间到报名处领取《面试答辩准考证》。
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人才招聘全过程,报名者所提交的个人信息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凡不符合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聘用资格。
(三)专业测试
由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实施。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未按时参加专业测试者,视为自动放弃。若参加专业测试的人数等于或低于招聘计划数时,报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相应减少招聘名额。
专业测试采取面试答辩方式,由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考生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进行测试。参加专业测试的人员顺序在面试答辩前抽签确定,面试答辩时间为每人20分钟,面试答辩成绩满分100分。
面试工作结束后,按面试答辩成绩分从高到低提出拟聘用人选。面试答辩成绩及格线(60分)以下者不予录用。同一专业依次录用面试答辩成绩及格线以上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具有省部级科研成果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其他全日制硕士生(与递补人员顺序相同)。
(四)政审、体检
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同意的人选名单,组织政审和体检工作。因政审或体检不合格出现空缺,则按照上款确定的顺序及专业测试成绩排名高低确定递补人员。
(五)公示
政审、体检合格者,在赣州市人民政府网和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等媒体公示15天。
(六)办理聘用手续
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或异议不影响聘用的,按规定程序办理编制人事手续。拟被正式聘用人员如本人放弃,按第(三)款确定的顺序递补。
三、其他事项
对聘用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具有省部级科研成果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按照中共赣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赣市才发〔2013〕2号)规定,向中共赣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申报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
附:1、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招聘专业人才报名登记表
2、《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意见〉
的通知》(赣市才发〔2013〕2号)
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5月24日